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2026-01-16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实用11篇)。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2016年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
|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
| 低视力 | 三级 | 0.05~<0.1 |
| 四级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 级别 | 分级标准 | |||
| 发展商(DQ) 0~6岁 | 智商(IQ) 7岁及以上 | 适应性行为(AB )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 |
| 一级 | ≤25 | <20 | 极重度 | ≥116分 |
| 二级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 三级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 四级 | 55~75 | 50~69 | 轻度 | 52~95分 |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一、思想上,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看报纸、关心时事政治外,我还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树立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其次理论学习还要在行动上落实,注重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自觉地践行“八荣八耻”,时刻用其来约束自身行为,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对于公司组织的活动,能够积极参加与配合,在生活上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荣誉。通过以上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政治素质有了长足进步。
二、在业务上,努力夯实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力求更好的完转正定级鉴定意见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有四年的专业知识学习,但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许多现场问题不了解。面对这种情况,依靠自己认真的学习,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自己在老同志的帮助下,能够很快克服这种状态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无论是刚刚到公司时跟着老同志学习还是独立的处理工作现场的各项事务,都能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学习生活上,完成了学生角色的转变,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努力开展工作。
初来公司参加工作,由于离家较远,而且是完全陌生的环境和生活状态,也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里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学习发展机遇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工作中能够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通过近一年的体验已经逐渐适应了这边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仅能够弥补自己耽误的工作学习而且能够有所成就,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我在各级领导和老同志的帮助下,取得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的较差;
2、对公司的工作任务能认真完成,但积极性不够;
3、与公司里的领导和同志们思想和工作业务交流不够;
4、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我也深知,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克服不足,在各级领导和同志的关心和帮助下,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成为国家有用之才,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自己最大贡献。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毕业之即,对自已三年的学习和生活做一个作一个总结和鉴定:
在校期间,在学校的指导、老师的教诲、同学的帮助下,通过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和参与社会实践,自觉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具有团体协作精神的青年。
当然,本人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诸如:
一是学习成绩还不是十分优秀,三年来,虽然我的成绩一直在进步,但却始终达不到最理想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刚进大学时,学习的环境变宽松了,学习更多需要的是自主性,于是,长期在老师、家长督导下学习的我,一度迷失了方向和动力,幸亏后来在老师、辅导员和同学的帮助下,我从迷失中找回了方向,从而迎头赶上,但因此也落下了一些课程。
二是与同学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和同学交流较少,主要原因是自己作息的时间安排上不够合理,未能十分有效地工作与学习,导致时间使用的紧张,无意中减少了与同学交流的时间。其次,由于自己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谈,又担心找同学交流会打扰他们的休息,造成没能积极主动的和同学进行交流、了解同学们的所感所想。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从自身找原因,改进缺点不足,改善学习方法,提高理论水平,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标准
2.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汇总】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之自我鉴定
4.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最新】
5.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2017
6.2017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7.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8.关于高等学生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9.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10.高等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12月1日,记者从河南省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由】
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
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预热。
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和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
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李明录透露:新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分析】
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MRI检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
如轻伤分为两级,
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李明录说: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等级标准之界定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新标准之亮点
A
取消“脑震荡”一词
B
鼻骨骨折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C
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D
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手指工伤等级鉴定标准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386H.coM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3年3月,张某走路时与被害人小波不小心撞到了一块,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打斗中,张某一拳打破了小波的眼镜,镜片划伤小波右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让小波去作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标准,马上立案。
小波不想走法律程序,想让张某出点钱私了,但张某不同意,小波则坚持不去作司法鉴定,二人僵持不下。转眼8个月过去了,看张某仍不妥协,小波无奈,便去作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波右眼外伤导致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下睑、右眼虹膜撕裂及右眼眼球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拿到鉴定结果,小波再次找到张某,以此相要挟,向张某要钱。张某还是不给钱,坚持要走法律程序。直到今年7月,小波只得拿着鉴定结果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提请汉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该院检察官杨国晓承办了此案。
杨国晓审查案卷后发现,小波轻伤鉴定所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于今年核实证据,认为按照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小波的伤情可能构不成轻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慎重起见,该院建议公安机关约小波再作伤情鉴定。但无论公安机关采取何种方法都无法联系到小波,审查逮捕期限已到,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理。
为降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成本、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效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调研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特点
2014年以来,南川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318件,存在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267件。从相关数据分析来看,伤残等级鉴定存在如下特点:
审慎和合法的。然而267件案件中,鉴定两次及以上案件多达97件,占比36.33%。另有4件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改变伤残鉴定等级而未进行重新鉴定。
2.自行委托采信难。存在重复鉴定的97件案件中,承办法官对第一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全部未予采信;采信共同委托的第二次鉴定意见86件,占比88.66%。
3.鉴定意见改变多。在97件重复鉴定案件中,第二次鉴定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的案件89件,占比91.75%。
二、成因分析
认证,都必须以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支撑。然而,由于诉讼参与者、裁判者伤残鉴定专业知识的欠缺,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就难以在实质层面展开。
2.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为方便和经济,第一次鉴定大都委托本地鉴定机构进行,而本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属于当地人,在人情社会中,鉴定意见容易受到合理怀疑。从鉴定意见书本身来看,有的鉴定意见本身也有值得怀疑之处,一些受害人伤残状况明显不同但鉴定等级相同;千篇一律的鉴定意见书体例及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3.法官规避责任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因法官本身对鉴定意见存有顾虑,且不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提高裁判案件的上诉风险甚至是申诉上访风险,法官为了规避相关的责任风险,导致单方委托鉴定采信难。
三、重复鉴定导致的问题
1.受害人维权难。在伤残鉴定问题上,受害当事人时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不自行委托鉴定,那么各项诉讼请求难以具体明确;如果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则面临难以被采纳的风险。此外,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反复的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诉讼程序不规范。因鉴定时限需要扣除在法定审限之外,案件承办人在审限中止节点的操作中故意延长扣除时限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存在鉴定程序的案件往往是隐性超审限的重灾区。
3.审判效率低下。从审判管理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南川区法院凡是存在重新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审理期限都在110天以上,最长高达353天,实际办理天数都超过了法定审理时限。
四、完善建议
1.完善专业人员出庭制度。建立专业人员出庭的申请期限制度。为了防止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反复开庭影响审判效率,建议实行鉴定意见书必须随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同时送达制度,并特别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明确鉴定人不得收取出庭费用。鉴定机构收取了相应鉴定费用,出庭作证应当是鉴定人的当然义务。此外,明确鉴定人出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以避免鉴定人故意模糊鉴定意见书的表述而变相牟取利益。完善专家证人出庭费用制度。专家证人出庭有利于形成平等的诉讼双方,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和费用,建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并先行垫付费用,最终根据认证情况,由质证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
案由及案件数量、鉴定需求等确定选任相关专家陪审员若干名。同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存在鉴定等专业问题的民事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规范鉴定时间点,时间节点不同可能会引发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判断的差异,从而对鉴定意见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鉴定的时间节点。规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的不规范往往引起不必要的合理怀疑,特别是容易引起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权威性的怀疑,因此,建议规范鉴定意见书的体例、文字表述等。
4.明确重新鉴定举证责任。当前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这造成司法鉴定工作随意性较强的同时,也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责任风险压力。建议进一步明确鉴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未提供必要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不应准许。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 小学范文网近期爆火专题:
- 精神病自我鉴定标准 | 毕业自我鉴定 | 自我鉴定毕业 | 毕业典礼方案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尽职于个人岗位,出色并成功地完成了本职工作;虚心学习,不断在工作中完善自己。个性开朗,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亲和力;头脑灵活,思维敏捷,敢于承担压力,能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乐观向上,具有极强的责任心,能够以大局为重,与他人很好地交流并合作。性格开朗、善于交际;为人正直,上进心强。
学习能力强、抗压力大,具有较强的沟通、管理能力。
工作期间认真、积极主动、团队意识强;能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任务。
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勤于学习,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与企业同步发展。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勇于承受压力,勇于创新;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纪律性强,工作积极配合;意志坚强,具有较强的无私奉献精神。
本人性格开朗、为人诚恳、乐观向上、兴趣广泛、拥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适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策划与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吃苦耐劳,友善,待人真诚,富有责任感,积极进取;具备团队协作的精神,追求完美,工作认真执着;积极集体活动,喜欢篮球。大学三年多的.时间里培养了自学和研究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
本人在大学期间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而且还涉猎部分课外的知识,开阔视野,增强知识面;与此同时,本人还积极参加社团及班集体的活动,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合作精神,能迅速地适应各种环境,在实践期间,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各位前辈,总结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同时培养了吃苦耐劳、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第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前言部分还指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规定说明,该标准是属于劳动法系列,是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根据该标准所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伤残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明确排斥该解释对工伤的适用。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同属劳动法系列的配套标准,据理同样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排斥。
2、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应比照法律关系最相近似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补偿属劳动合同的福利补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其概念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偿的法律途径、法律依据、项目和标准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法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也不能比照只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
3、我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是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最相近似的标准。理由是: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母概念与子概念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完全被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德外延包容。也就是说,他们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2、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象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排斥工伤适用那样,没有排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该解释的适用,而是包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因此,依据法理,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
4、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明显是权宜之计。有的地方法院内部统一了标准,但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样,造成了全国法制的不统一。有的地方是由审案法官指定标准,这就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不必要的空间。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作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该标准出台以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在该标准出台以后,应取代或曰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理由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两者是互相包容的母概念与子概念关系,应统一标准,统一法制。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则仍可保留,理由如前,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可以有不同的评残标准,可以但并不是必须互相替代。
⏣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
宁波工伤鉴定标准2016
宁波工伤怎么认定?宁波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宁波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宁波工伤在哪里认定?宁波工伤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宁波工伤鉴定标准2016?
认定材料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5、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8、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宁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地点
劳动能力鉴定: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43-44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电话:057483865525
办理时间:上午其他季节13:30-17:00
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相关阅读
为了拿到更高的保险理赔款,她偷偷伪造司法鉴定书,将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从九级改到了八级。近日,鄞州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案件。
2014年11月一个晚上,家住鄞州的小张在回家路上骑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头部及肩膀等处受伤。
在住院期间,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据说专门帮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女子林某,林某看了病历资料后说:“你的情况去做鉴定的话基本属于伤残九级,八级做不做得出来不一定,但可以争取一下。如果这个案子交给我来做,如果鉴定出九级我不收费,如果是八级我拿八级和九级之间差价的一半,大概4万多元。”
小张听后觉得可行,如果鉴定结果是九级不用花钱,万一到八级能多拿4万多元,于是两人签订委托协议。几个月后,小张按照林某的要求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林某告诉小张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八级,但和肇事方赔偿方案没谈拢,还要到法院起诉。
2015年8月,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审查,法官发现鉴定书系伪造,林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供述了关于鉴定书造假一事。
原来司法鉴定所对小张进行鉴定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小张构成九级伤残。林某拿到鉴定报告后得知鉴定结论为九级,为了拿到跑腿辛苦费,就伪造了一份鉴定书,将鉴定结果从九级改成八级,并找人刻了假印章,没想到最后还是被发现了。
今年2月,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鄞州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推荐阅读: 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实用11篇) 精神病自我鉴定标准(范本12篇) 康复专业毕业自我鉴定(精选11篇) 大专毕业登记自我鉴定(必备11篇) 2025农业培训毕业自我鉴定(优选11篇) 舞蹈毕业学员自我鉴定
- 小学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专题,欢迎访问:毕业典礼自我鉴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