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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书

2025-02-09

公开承诺书(热门4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信的经历,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是人们相互交流情感与思想的工具。你所见过的书信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开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开承诺书 篇1

根据屈家岭管理区教育局师德建设十条禁令有关要求,努力提高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向全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们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们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们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们,不得有对待学生们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们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们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承诺人:

20xx年4月

公开承诺书 篇2

为认真落实省、市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树立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我代表xxx局郑重向全市人民公开做出如下勤政廉政承诺:

一、认真履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严格管好自己的基础上,管好乡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阿热吾斯塘乡教育、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专断,在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工作人员聘用、任免等工作中坚决执行集体会审决策制度,用好事权、财权、物权。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职责,不在职权范围内滥用职权。对来访、来电咨询、办理业务等问题,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能立即答复的,必须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管理范围或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解释清楚,说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或请示有关领导,及时作出让群众和干部满意的.答复。

四、热心搞好档案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对符合查档案手续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利用服务。

五、致力搞好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做到积极主动、耐心细致、标准规范,对要求去现场指导的单位按约定时间准时进行指导。

六、加大xx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做到坚持原则、亮证执法、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责权范围,依法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xx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

八、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

九、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十、不参加和支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不进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一、加强对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放任、纵容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十二、严格遵守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和两个务必。

十三、自觉按规定报告单位和个人重大事项。

十四、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民主生活会要对个人廉洁自律践诺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根据组织反馈的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我郑重做出以上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

日期:

公开承诺书 篇3

致:xxx公司

我司于20xx年xx月xx日与贵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简称合同)。为加强商务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活动,保障顺畅、公平的商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我司承诺以下廉政责任:

第一条我司承诺在与贵司的商务往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及事前事后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不会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贵司利益。

第二条我司保证我司以及我司工作人员与贵司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贵司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为贵司工作人员报销应由贵司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或暗示为贵司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三)不为贵司工作人员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资。

(四)不以任何理由为贵司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廉洁、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活动。

(五)不许诺事后给予贵司工作人员利益。

(六)不以其它手段为贵司工作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上条款中所称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如回扣、佣金、股份、股东资格、债券、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红包、礼金、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就业机会、项目机会、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房屋装修、借贷款项、借用物品、特殊待遇等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等。

第三条我司同意,如违反以上约定,贵司有权终止合同,相关的责任由我司承担;涉嫌犯罪的,贵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因此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同意予以赔偿。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公开承诺书 篇4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机关效能,便于群众监督,按照自治区、xxx市效能办《关于在各级机关和干部中推行公开承诺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一、立案期限承诺

1、对第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十五日内立案。

2、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3、对第二审案件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二、诉讼收费及司法救助承诺

1、自20xx年4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违反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让社会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6、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六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三十日内办结。

4、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五日内办结。

四、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六、审判监督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七、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在两个月内审结。

八、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对于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九、提高服务效能承诺

严格执行《法官文明用语规范》和《法院工作人员仪表风纪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落实司法为民45项措施,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文明司法,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队伍管理承诺

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教育,从严治警,严格执行《法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公正高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法官队伍。

十一、落实责任追究承诺

1、建立健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承诺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2、对审判人员无视审判纪律,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m.386h.com/shiyongfanwen/90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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